草案新规定:
- 缩紧发行机构的条件:负债不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倍。
- 缩紧资金用途:不得以募集资金出资购买股本、合作经营。
- 对通过补充第14、15、16款,同时修改第6条第3款和第7条第2款的调动产生的可用现金流量更严格地监督、管理并控制。
- 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暂停执行16/2021/TT-NHNN 号公告第 4 条第 11 款,以支持公司债券市场。
提出修正案,为信贷机构创建一条能够再次交易公司债券的通道,从而支持难以通过债券渠道筹集资金的企业,特别是在近期,由于 16/2021/TT-NHNN号公告第 4 条第 11 款的规定,信贷渠道暂时被冻结,个人投资者信心丧失的背景。